2005年11月1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半推半就不是强奸 被告人被无罪释放
陈培根 黄志杰

  “开始不情愿,但后来自己放弃了抵抗。”湖南湘潭一起强奸案的当事妇女胡某向司法机关陈述该案被告陈某与她发生性关系时说。也正因如此,近日,湘潭县检察院在案件作出判决前撤诉,被告人获准释放回家。
  29岁的陈某是湘潭人,6月18日凌晨,他和几个朋友一起吃夜宵,陈打电话给美容美发店的胡某,邀其出来吃夜宵。当晚,胡下班后,主动给陈发了一条短信,双方相互发了10多条内容暧昧的信息。
  此后胡某一个人来到陈某吃夜宵的地方。吃了一个多小时后,胡某坐上陈的摩托车回到美容美发店,并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陈离去。胡某便将刚才发生的情况告诉了店内服务员。胡某的丈夫知道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晚,警方在陈某家中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之所以要报案是因为无法向家人交待,因为案发当时有多人在场,万一让丈夫知道无法解释。在本案立案侦查后和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胡某又两次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陈述当时情况以及当时为什么报案,在向检方陈述时着重提到了自己当时的心态:开始不情愿,但后来自己放弃了抵抗。
  此案经合议庭评议:陈某与胡某发生性关系并未明显使用暴力和威胁的手段,当事人也不存在不能抗拒的情况。从案发环境看,当时店内有五六人,胡某完全可以呼救,且有两次逃跑的机会,应当认定为“半推半就”。陈的行为没有违背受害人的意志,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判决前,湘潭县检察院遂作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决定。